导读 : "民告官"胜诉后,违法强拆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将面临监察问责甚至刑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从政务处分到刑事追责的全链条惩戒机制,舆论正聚焦监察机关如何回应这起典型案件。
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安徽特稿 2025年7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强拆 “门头”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老峰镇人民政府上诉,确认老峰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强拆 “门头”违法,并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这起 “民告官”案件中老峰镇人民政府作为违法方和败诉方,应该怎样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必然有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受到监察处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以及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被侵权人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举报,要求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在违法行政之后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
另外,是否可以同时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198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罚?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 “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据了解,2025年8月1日,涉案被侵权人依法向监察机关进行了举报,监察机关回复 “5天内给予答复是否受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监察机关是否受理,以及如何问责,都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我们期待监察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予以受理和问责(待续)。